據新華社電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