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國際金融危機時期,全球金融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國際金融監管政策出現重大調整,各國監管當局致力于確保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加強流動性監管和風險管理監管。從目前出臺的改革措施和提出的對策建議來看,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初步呈現如下趨勢:一是改變了以往過度依賴市場調節的理念,重新強調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二是監管從嚴的趨勢逐漸顯現,資本監管、流動性監管、信息披露、薪酬激勵等方面的監管標準大大提高;三是金融監管范圍更為全面,涵蓋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市場和工具,同時強化對對沖基金、資產證券化市場和OTC(柜臺交易市場)衍生品以及信用評級機構的管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四是跨國聯合監管趨勢明顯,針對大型跨境金融機構而建立的聯合監管機制正在建立健全。
總體而言,微觀審慎監管、宏觀審慎監管和國際監管合作是此次監管調整的三大主要領域。其中,微觀審慎監管重點從資本監管、流動性監管、全面風險管理、信息披露、薪酬機制等方面展開;宏觀審慎監管重點采取擴大監管范圍、強化集中監管、使用逆周期調節和強化系統性風險監管等措施;國際監管合作方面,主要措施體現在搭建G20峰會、FSB(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合作平臺,推動相關標準在全球范圍執行,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開展危機處理跨境合作等。
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是國際金融新秩序重建的重要內容,對各國金融業影響巨大,并進而影響各國經濟社會發展,涉及國家根本利益。隨著我國金融業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越來越大,加強對國際金融新秩序重建的研究和應對顯得十分重要和緊迫。為此,應把握以下原則。
堅持加強國際協調與推進國內改革相結合。積極主動參與危機后國際金融新秩序重建,但要防止出現“一人生病大家吃藥”。強調國際監管核心原則和標準的一致性,但應充分考慮不同國家金融市場的差異性,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堅持互利共贏原則,積極參與推進國際貨幣體系、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國際金融機構改革,提高在國際金融新秩序建立過程中的知情權、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根據國際化的長期趨勢,主動推動國內相關方面改革;采用國際通用語言解釋國內政策,及時化解國際上傳遞的“改革”壓力。
堅持官方推動與民間推動并行。目前,我國大型金融機構的國際地位與影響力顯著增強,并與主要國際金融組織、外國監管當局、大型國際金融機構建立了溝通交流機制。鑒于民間推動更容易被接受,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國際交往活動可成為國家金融外交的有益補充,成為執行國家戰略的重要力量。政府和商業性金融機構應加強協調配合,從不同角度共同維護我國利益。
堅持業務創新與風險管控并重。金融衍生產品的過度創新是造成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但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金融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金融產品創新不足、盈利來源單一。因此,既要避免因過度監管壓抑金融創新,又要避免因監管不足導致金融風險。在繼續注重風險控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加強業務創新,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發展方向。
堅持深化銀行改革與推進銀行國際化相結合。參與國際金融新秩序重建,需要國際性的本國銀行。盡管危機后國際監管總體趨嚴,但部分國家對外資銀行準入政策有所松動,市場進入壁壘相對降低。推動我國銀行國際化,有利于服務和促進我國企業“走出去”,有利于抓住國際技術和產業結構調整機會促進國內經濟結構調整,有利于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有利于我國參與國際金融新秩序重建。受益于穩健經營和審慎監管,目前我國銀行總體實力與國際排名處于歷史最好時期,在國際化發展方面具有明顯的資本優勢、流動性優勢和估值優勢。應將推動我國有條件的銀行國際化、提高我國金融全球服務能力提升到后國際金融危機時期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來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