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為產品代言,已經是再普遍不過的現象了。而因為代言,把名人能的灰頭土臉的現象,也屢有發生!早就聽到過某某人物,為含有虛假宣傳、甚至欺騙的企業行為,付出過不得不退款以及道歉的代價……。而前不久,又有的人大委員建議,要追究“三鹿”奶粉事件的代言人的法律責任,確實引起了不小的爭論!其中最大的原因,盡管是奶粉事件引起巨大的公憤所致,但就名人代言來講,他們既不是行業管理者、更不是專業監督人員,所代言的產品,連政府以及監督部門都會一時被蒙騙,何況只是按勞取酬的名人呢?!可能持這種觀點的人,出發點雖無可厚非,但讓人感覺他們在將名人與神人混淆在一起,所以,提出如此的設想也就不足為奇了。
當然,所代言的產品出現惡劣的品質問題,名人至少在道義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是由于他(她)具備公認的受追捧力,已經從很大程度上,成了不正當經營的間接“幫兇”!自然是理應付道義之責!如果,由于企業的問題瞬間使名人從可愛變得可恨,也是有情可原的!因為,大多名人還不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就盲目做宣傳,甚至越亂真越好……,這就自然有其不合理處存在!向某家減肥藥業用某某名人做廣告,結果,該名人不但難減肥、反而更加大腹便便了!這樣可從通過直接觀察得到的結果,不但企業的行為會容易穿幫、名人也會因虛假而承擔責任!反倒是像“三鹿”奶粉這樣的代言,發生了常人不可能辨別的惡劣事件,要讓代言名人一起“陪綁”、也確實有比“竇娥”冤的地方!
現在給汽車做代言宣傳的名人越來越多,能否發生類似“奶粉名人”的狀況,至少還無法預知。只知道推廣汽車方面,不要說起到宣傳作用的名人不會輕易受此連累、就是企業本身也很容易面對事故一推三六九!這是因為汽車雖然也會出現質量導致的安危問題、也會形成或大或小的企業欺詐現象,但就是在危害發生率方面的不集中體現,從而很容易逃避相應的連帶關系!由此看來,名人所應該付的責任,也只能在發生大規模召回的情況下,再分性質的嚴重性程度如何、或多或少形象上受到影響了。
在百姓中就流傳著,“凡是廣告做的越歡的產品,不是存有問題、就是在價格上有不合理之處!”這一似乎被事實驗證的說法,如果細琢磨,就會感覺有幾分合理之處。首先,廣告的大規模投入畢竟更多的出自于成本,而成本又是直接與產品價格掛鉤的概念,所以,這種流傳的觀點,就不能不有其可信的一面存在。對于汽車而言,名人往往都是直接與廣告掛鉤的,如果更多的出現名人效應,而造成車價不厚道的話,名人自然而然就有難以推卸的連帶宣傳問題。
說來也巧,汽車在宣傳與推廣中,從來就少不了相應的代言概念。縱然就是沒有紅極一時的名人給捧場、各個企業也會找到各式各樣的模特,來展示其整體的代言感覺。所以說,給汽車做代言的名人,至少是從產品本身的責任事故里很難有被波及的具體問題、更不要說還要為此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所以,更多的名人應該看到,為汽車代言的安全性。從另一個層面上來講,名人參與到汽車的宣傳與推廣上來,只能證明汽車的發展越來越紅火,這才是業界最需要看到的雙贏與多贏局面。
其實,名人與車的關系,各個時期都是非常緊密的。既有“007”式的汽車推廣模式、又有名人與名車的血脈相連,都不乏是汽車文化主題中的亮色。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給企業出了一道魚與熊掌該如何兼得的難題!那就是怎樣在投放名人效應的同時,又能很好的保持價格優化與厚道問題,這才是最具智慧的推廣新觀念。如果企業先豁的出去,甚至預支資金打造汽車名流的話,那么相應的虧空還是要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才是最不劃算的虧本買賣呢。
在認知名人與車的關聯環節里,最重要的還是要看名人是為了作秀、還是真正的偏愛!有的時候,名人可能自己常開的一部車本身,就具有無形的廣告效力。而如果僅僅是為了作秀,反而會影響到品牌的打造問題。別的不說,就以某國際明星為一款合資車做的宣傳而言,并沒有真正運用好名人自身的能效。人家恐怕在拍電影時,都不用替身來做一系列危險動作,但到了為汽車宣傳時,卻絲毫見不到本該體現汽車安全性能的表現……,這不能不說沒使用好名人的優勢!要么是在使用名人宣傳上不到位、要么對汽車自身安全欠缺信心!總之,靠名人的行為感染力來推廣品牌,并能從產品固有的內容品質上做好文章,那才能起到“酒香不怕巷子深”的突出作用。
平心而論,產品與名人的最貼切關系,莫過于名副其實概念了!如果能將這兩個宣傳觀念很好的捏合在一起,并使之相得益彰的經受住時間與實用的考驗,那才是企業與名人共同宣傳上的雙贏。否則,如果名人只能在一個形式的范圍內鼓動起消費者的夠賣欲望,而產品的質量有遠不是那么一回事,只能是先砸產品的牌子、再砸名人的牌子!甚至可以說,一旦與宣傳不符的質量問題一出現,不用追糾什么法律責任、就足已讓名人無地自容了!所以說,企業在宣傳產品的時候,選擇名人代言是小事、認清自身產品的品質程度才是大事……!